关于个人信息等的处理

2025 年 5 月 1 日

东海东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本公司将在实现以下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 ⑴ 妥善执行东海东京金融集团公司和其他企业委托给我们的业务
  • ⑵ 提供本公司、关联公司、合作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信息
  • ⑶ 确认您是相关人员或代表您
  • ⑷ 用于根据合同、法律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⑸ 出于业务目的必要时与业务合作伙伴等进行沟通
  • ⑹ 通过市场研究和数据分析等进行业务研发
  • ⑺ 为了正常顺利地进行其他交易
  • ⑻​无论上述各项中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如何,个人号码均用于根据法律法规处理特定个人信息的管理目的(员工等(包括家属)、需要预扣税、付款记录等的分包商)、需要在就业收入预扣税单、付款记录、通知等文件上提交个人号码的业务合作伙伴等 取得健康保险/职工养老保险资格等,并向行政机关等、健康保险协会等提交)

2。关于联合使用

我们公司可能会按照如下所述共同使用个人数据。

  • ⑴ 个人信息项
    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电话号码、职业、交易需求信息、交易明细、存款余额交易信息等
  • ⑵ 共同用户范围
    东海东京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东海东京金融控股公司的证券报告等中记载的合并子公司、权益法关联公司
  • ⑶ 使用目的
    进行东海东京金融集团全面合规、风险管理等业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 ⑷ 负责管理个人数据的公司等
    我们公司

3。关于正确获取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公司在实现我们的业务和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在适当考虑隐私的情况下,按如下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 ⑴​ 本公司不会以虚假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 ⑵  在从第三方获取个人信息时,我司不会不正当地侵犯个人利益。此外,我们不会从从事未经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等非法活动的第三方获取信息,即使我们知道该信息是泄露的个人信息。
  • ⑶  我们公司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① 从数据库服务提供商等第三方获取

    ② 通过录音、图像录制、电子邮件接收等方式获取

    ③ 从官方公报、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发布的信息获取

4。有关安全管理措施的事项

  • ⑴ 我们公司将采取必要且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来管理个人数据,例如防止泄露、丢失或损坏。此外,我们将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员工和分包商(包括分包商等)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个人数据的安全管理措施由单独的内部规定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 ⑵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制定
    为了确保正确处理个人数据,我们制定了有关“遵守相关法律和准则”、“问题和投诉桌面”等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 ⑶ 制定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规定
    针对获取、使用、存储、提供、删除/处置等各个阶段,我们制定了有关处理方法、负责人及其职责等个人信息处理规定等规定。
  • ⑷组织安全管理措施

    ① 我们建立了以个人信息保护官为首的个人数据处理管理体系。

    ②  我们定期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进行自查,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 ⑸人员安全管理措施

    ① ​ 我们定期为员工提供有关个人数据处理注意事项的培训。

    ② ​ 雇佣条例中规定了有关个人数据保密的事项。

  • ⑹ 人身安全控制措施

    ① · 我们已采取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被无权处理的任何人查看。

    ② 我们采取措施防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设备、电子介质、文档等被盗或丢失,并且在移动此类设备、电子介质等时,我们采取措施确保个人数据不易被识别。

  • ⑺技术安全控制措施

    ① 实施访问控制,以限制处理的人员和个人信息数据库的范围。

    ② 我们引入了一种机制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的信息系统免遭外部或未经授权的软件的未经授权的访问。

  • ⑻ 委托在国外处理个人信息

    请参阅5。

5。向国外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

  • ⑴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我公司可能会将您的个人数据提供给境外第三方。

    • ① 如果我们事先获得该人的同意,允许向国外的第三方提供服务
    • ② 向位于外国的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时,该第三方已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 章第 2 节的规定,以适当且合理的方式实施了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措施,并且已得到本公司的保证,该措施的实施。在此情况下,该信息将仅提供给本公司的海外分包商(包括位于国外的分包商、分包商等)。
    • ③ 如果您无法表明自己的身份
    • ④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需要保护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且又难以获得本人同意时
      • 当特别需要改善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且难以获得个人同意时
      • 需要配合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或其委托的人执行法律规定的事务,且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可能会妨碍事务的执行时
      • 如果基于法律法规
  • ⑵ 当我们寻求个人同意向位于境外的第三方 (*) 提供个人数据时,我们会提前向该个人提供该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第三方为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可能对个人有帮助的信息。如果在获得同意时无法识别第三方,我们将提供该事实、具体原因以及其他可能有帮助的信息。如果随后确定了提供信息的第三方,该个人可以向公司索取有关国家名称、该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的系统以及第三方为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 ⑶  在符合第 5(1)② 条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公司将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继续实施措施。此外,如果个人提出要求,我们将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措施的信息。

    • ①确认相应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影响相应措施实施的外国制度
    • ② 如果适当措施的实施受到阻碍,则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如果难以确保适当措施的实施,则停止提供个人数据

    ※ 关于“外国”中排除的“国家”
    请注意,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的规定,拥有被认为在保护个人权益方面与日本处于同等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国家(由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确定)不属于“位于外国的第三方”的“外国”类别。

    https://wwwppcgojp/files/pdf/210101_h31iinkaikokuji01pdf

    ※ 外国考生
    以下国家是候选国家。
    美国、新加坡、香港

    ※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调查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从为经营者提供参考信息的角度,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查,并公布了一些有助于了解与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质区别的信息,敬请参考。

    https://wwwppcgojp/personalinfo/legal/kaiseihogohou/#gaikoku

6。请求披露保留的个人数据的程序

  • ⑴ 无论是否通知使用目的,个人信息的披露、更正、添加、暂停(包括删除)、向第三方提供的记录的披露(以下​​简称“披露等”)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我们将按照当事人要求的方式立即答复您的请求(如果通过这种方式披露需要大量资金或通过这种方式披露有困难,则通过出具书面文件)。
  • ⑵ 对于披露保留的个人数据,我们将收取公司规定的费用。请注意,其他使用目的的通知、更正等请求以及停止使用等请求均不收取费用。

    • ①费用

      索赔详情 费用(含税)
      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信息、工作信息一应俱全 1,100日元
      每项除上述以外的信息 1,100日元

      * 每件商品的最低金额为 1,100 日元,根据请求的详细信息,您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以考虑邮费等。

    • ②付款方式
      作为一般规则,付款必须以现金支付(包括转入我们的银行账户)。
  • ⑶ 通过披露请求等获取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在请求披露等程序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将用于程序调查、验证本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收取费用以及响应披露请求等。
  • ⑷ 无法披露等时

    请注意,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将无法披露您的信息。如果我们决定不公开等,我们将通知您并说明理由。此外,即使未公开信息,也会收取规定的费用。

    • ① 如果您无法确认自己的身份
    • ② 当代表提出请求时无法确认代表权时
    • ③ 如果规定的申请表或其他所需文件不完整
    • ④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
    • ⑤ 如果请求的信息项与保留的个人数据不符
    • ⑥ 有损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权益的风险时
    • ⑦  存在严重阻碍我们业务正常开展的风险的情况
    • ⑧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7。关于联系方式

请访问我们的网站了解我们的地址和代表。
如果您对与保留的个人数据的公开、保留的个人数据的披露、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的处理或我们公司的其他个人信息有关的事项有任何意见、请求或询问,请联系以下联系人。

〒104-0033

东京都中央区新川 1-17-21

东海东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部

电话号码:03‐3553‐8771

接待时间:9: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年末年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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