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集团内共享有关企业客户的信息

东海东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东海东京财富咨询有限公司
东海东京投资有限公司
东海东京智能实验室有限公司

东海东京金融集团正在加强集团公司之间的合作,以便我们能够利用各集团公司的专业知识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我们希望为我们的客户服务。
因此,我们希望根据《内阁府金融工具业务条例》(以下简称“金融工具业务条例”)第 153 条第 1 款第 7 项和第 8 项以及《金融工具业务条例》第 2 款的“选择退出方法”(*),与东海东京证券有限公司共享如下所述的适用法人客户信息。 同一篇文章。

*“选择退出方法”是指,如果我们提前通知客户有关客户的信息将被提供给母公司等,为客户提供停止提供信息的适当机会,我们将把客户对提供此类信息的“书面或电磁记录同意”视为已获得,直到客户要求停止提供信息为止。

1。有资格使用“选择退出方法”提供信息的客户

有资格通过“选择退出方式”提供信息的客户是属于内阁府金融业条例第123条第1款第18项第⑴至第⑷中规定的下列任何一项的法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等”)。

  • ⑴ 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等及其子公司等
  • ⑵·拟将其已发行股票在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仅限于已签订接受上市标准所需建议的合同,或根据外国投资法第193条之2的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公司审计的合同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 ⑶ 外国投资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证券报告提交人及其子公司等(包括依同条第五项准用的情况(包括依外国投资法第二十七条准用的情况)及外国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⑷ 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内阁府条例中关于 FIEA 第 2 条规定的定义的第 10 条第 1 款第 23 项(仅限于 A 部分)和第 24 项所列的机构投资者)及其子公司等

※​ 对于要求停止提供信息的客户,我们将不会提供其信息。

* 对于不属于上述上市公司等的企业客户,如果我们打算在集团内部共享信息,我们将首先获得客户的书面或电磁记录同意。

2。信息范围

有关企业客户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迄今为止已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已知的信息(包括《金融业内阁府条例》中定义的“非公开信息”)。

3。信息共享目的地

东海东京证券有限公司

4。发送和接收信息的方法

除了亲自交付给接收者外,我们还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和接收信息。此外,在发送和接收信息时,我们会特别注意信息泄露等情况,在确认接收者的适当性、提供的信息的内容、提供方法和使用目的等后,我们会考虑选择适当的发送和接收方法 信息的重要性以及记录信息的介质的性质。

5。提供商的信息管理方法

根据法律法规和各公司有关信息管理的内部规则,我们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信息泄露。

6。共同使用公司的使用目的

  • ⑴ 利用集团各公司的专业知识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 ⑵ 获取有关各种产品和服务的建议和信息、研究和开发。

7。如何“请求停止提供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通过“选择退出方式”提供信息,则需要通过提交“停止提供信息申请”来“请求停止提供信息”。如果您不反对提供信息,则无需与我们联系。

“暂停提供信息申请”(PDF:81KB)

※联络点

东海东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负责选择退出,综合风险与合规部门
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2-5-1
电话:03‐3517​​‐8404

*有关此事的咨询,请联系上述联系点。

8。在“请求停止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如何管理信息

如果客户要求停止提供信息,我们将立即停止提供信息。然而,即使我们收到“停止提供信息的请求”,我们仍然可能会根据 FIEA 和其他法律法规交换不需要书面同意或电磁记录的信息。示例包括以下情况:

  • ⑴  内部管理に关する(业务法令外管理、损失危険管理、内部监察查·検查、财务、経理、税务に关する)や、电子情报业务处理组织の守护・管理を行うために必要な情报の授受
  • ⑵ 根据法律法规传输和接收信息

※ ​ 在“请求停止提供信息”之前提供的信息可能会继续被接收者持有和使用。有关此信息,请参阅上述 5。我们将按照以下方法管理信息。

9。笔记

  • ⑴ 对于已给予书面同意(同意书)的客户,我们将继续根据该书面同意发送和接收信息。
  • ⑵ 对于非公开信息或其他信息的处理,如有其他优先安排(例如保密协议),则以该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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