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东京投资有限公司
东海东京金融集团正在加强集团公司之间的合作,以便我们能够利用各集团公司的专业知识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我们希望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服务。
因此,我们谨通知您,根据内阁府金融工具业务条例等(以下简称“金融工具业务条例”)第 153 条第 1 款第 7 项和第 8 项以及同条第 2 款的“选择退出方法”(*),我们希望与下列集团公司共享适用的企业客户信息。
*“选择退出方法”是指,如果我们提前通知客户有关客户的信息将被提供给母公司等,为客户提供了停止提供信息的适当机会,我们将把客户对提供此类信息的“书面同意”视为已获得,直到客户“请求停止提供信息”为止。
通过“选择退出方式”提供信息的客户是属于《金融内阁府条例》第 123 条第 1 款第 18 项第 (1) 至 (4) 项中下列任何一项的法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等”)。
*我们不会提供有关请求停止提供信息的客户的信息。
*对于不属于上述上市公司等的企业客户,如果我们希望在集团内部共享信息,我们将首先获得客户的书面或电磁记录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
尚未公开的有关企业客户的信息,以及迄今为止已知或将来可能已知的信息(包括金融业内阁府条例中定义的“非公开信息”)。
东海东京证券有限公司
除了将信息移交给接收者外,我们还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和接收信息。此外,在发送和接收信息时,我们会考虑到信息的重要性和记录信息的介质的性质,考虑到接收者的适当性、所提供信息的内容、提供信息的方法,以及选择适当的发送和接收信息的方式。 使用目的等,并适当考虑信息泄露等。
根据法律法规和各公司有关信息管理的内部规定,我们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信息泄露。
如果您不同意通过“退出方式”提供信息,则需要通过提交“停止提供信息申请”来“请求停止提供信息”。如果您不反对提供信息,则无需与我们联系。
※联络点
东海东京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部
东京都中央区新川1-17-21茅场町第一栋9楼
电话:03-3553-7174
*有关此事的咨询,请联系上述联系点。
如果客户要求停止提供信息,我们将立即停止提供信息。
但是,即使我们收到“停止提供信息的请求”,我们仍然可能提供或接收不需要 FIEA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同意的信息。示例包括以下情况:
* 接收者可以继续保留和使用在请求停止提供信息之前提供的信息。有关此信息,请参阅上述 5。我们将按照以下方法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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