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集团内共享企业客户的信息

东海东京财富咨询有限公司

东海东京金融集团正在加强集团公司之间的合作,以便我们能够利用各集团公司的专业知识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我们希望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服务。
因此,本公司希望根据内阁府金融工具业务条例(以下简称“金融工具业务条例”)第 153 条第 1 款第 7 项、第 8 项以及第 2 项规定的“选择退出方法”(*),与东海东京证券有限公司共享如下所述的适用法人客户的信息。

*“选择退出方法”是指,如果我们提前通知客户有关客户的信息将被提供给母公司等,为客户提供停止提供信息的适当机会,我们将把客户的“书面同意或电磁记录同意”视为已收到客户的“书面同意或电磁记录同意”,直到客户要求停止提供信息为止。

1。有资格使用“选择退出方法”提供信息的客户

通过“退出方式”获得信息提供资格的客户是属于金融业内阁府条例第 123 条第 1 款第 18 项下列第 (1) 至 (4) 项之一的法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等”)。

  • ⑴ 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等及其子公司等
  • ⑵·拟将其已发行股票在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仅限于已签订接受上市标准所需建议的合同,或根据《金融工具法》第193-2条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公司审计的合同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 ⑶ 依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报送证券报告书者(含依同条第五项准用情形(含依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准用情形)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其子公司等
  • ⑷ 合格机构投资者(关于 FIEA 第 2 条规定的定义,内阁府条例第 10 条第 1 款第 23 项(仅限于 A 部分)和第 24 项所列的机构投资者除外)及其子公司等

* 我们不会提供有关请求停止提供信息的客户的信息。

*对于不属于上述上市公司等的企业客户,如果我们希望在集团内部共享信息,我们将首先从客户那里获取书面或电磁记录。

2。信息范围

有关企业客户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迄今为止已知的信息和将来可能已知的信息(包括金融业内阁府条例中定义的“非公开信息”)。

3。信息共享目的地

东海东京证券有限公司

4。发送和接收信息的方法

除了将信息移交给接收者外,我们还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和接收信息。此外,在发送和接收信息时,我们会特别注意信息泄露等情况,并在确认接收者的适当性、提供的信息的内容、提供方式和使用目的等后,考虑到选择适当的发送和接收方法 信息的重要性以及记录信息的介质的性质。

5。提供商的信息管理方法

根据法律法规和各公司有关信息管理的内部规则,我们将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用于其他目的和信息泄露。

6。共同使用公司的使用目的

  • ⑴ 利用集团各公司的专业知识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 ⑵ 有关各种产品和服务的建议、指导、研究和开发。

7。如何“请求停止提供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通过“选择退出方式”提供信息,则需要通过提交“停止提供信息申请”来“请求停止提供信息”。如果您不反对提供信息,则无需与我们联系。

“暂停提供信息申请”(PDF:81KB)

※联系方式
东海东京财富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部
名古屋市中村区名站 4-5-28 樱通丰田大厦 3 楼

*有关此事的咨询,请联系上述联系点。

8。在“请求停止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如何管理信息

如果客户要求停止提供信息,我们将立即停止提供信息。
但是,即使我们收到“停止提供信息的请求”,我们仍然可能会根据 FIEA 和其他法律法规交换不需要书面同意或电磁记录的信息。示例包括以下情况:

  • ⑴          内部管理相关业务(法律合规管理、损失风险管理、内部审计/检查、财务、会计和税务相关业务)以及电子信息处理组织的维护和管理所需的信息交换
  • ⑵ 根据法律法规传输和接收信息

※ ​ 在“请求停止提供信息”之前提供的信息可能会继续被接收者持有和使用。有关此信息,请参阅上述 5。我们将按照以下方法管理信息。

9。笔记

  • ⑴ 对于已书面同意(同意书)的客户,我们将继续根据该书面同意发送和接收信息。
  • ⑵  如果在处理非公开信息或其他信息方面存在任何其他优先安排(例如保密协议),则以该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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