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5 月 20 日
东海东京财富咨询有限公司
⑴ 接受有关个人财产的形成、管理、处分、继承等咨询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本公司将在实现以下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我们公司可能会按照如下所述共同使用个人数据。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公司在实现我们的业务和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在适当考虑隐私的情况下,按如下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① 从数据库服务提供商等第三方获取
② 通过录音、图像录制、电子邮件接收等方式获取
③ 从官方公报、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发布的信息获取
① 我们建立了以个人信息保护官为首的个人数据处理管理体系。
② 我们定期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进行自查,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① 我们定期为员工提供有关个人数据处理注意事项的培训。
② 雇佣条例中规定了有关个人数据保密的事项。
① · 我们已采取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被无权处理的任何人查看。
② 我们采取措施防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设备、电子介质、文档等被盗或丢失,并且在移动此类设备、电子介质等时,我们采取措施确保个人数据不易被识别。
① 实施访问控制,以限制处理的人员和个人信息数据库的范围。
② 我们引入了一种机制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的信息系统免遭外部或未经授权的软件的未经授权的访问。
⑴ 在下列情况下,我公司可能会将您的个人数据提供给境外第三方。
⑵ 当我们寻求获得个人同意向位于国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时,我们会提前向该个人提供该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第三方为保护个人信息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可能对个人有帮助的信息。如果在获得同意时无法识别第三方,我们将提供该事实、具体原因以及其他可能有帮助的信息。如果随后确定了提供信息的第三方,该个人可以向公司索取有关国家名称、该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的系统以及第三方为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⑶ 在符合第6条第(1)款②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继续实施措施。此外,如果个人提出要求,我们将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措施的信息。
② 如果适当措施的实施受到阻碍,则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如果难以确保适当措施的实施,则停止提供个人数据
※ 关于“外国”中排除的“国家”
请注意,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的规定,拥有被公认为在保护个人权益方面与日本处于同一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国家(由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确定)不属于“位于外国的第三方”的“外国”类别。
※ 外国考生
以下国家是候选国家。
美利坚合众国、新加坡、香港
※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调查
为了给企业提供参考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查,并发布了一些信息,可帮助您了解与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本质区别,请参考。
⑵ 对于披露保留的个人数据,我们将收取公司规定的费用。请注意,其他使用目的的通知、更正等请求以及停止使用等请求均不收取费用。
①费用
| 索赔详情 | 费用(含消费税) |
|---|---|
| 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信息、工作信息一应俱全 | 1,100日元 |
| 每项除上述以外的信息 | 1,100日元※ |
* 每件商品的最低金额为 1,100 日元,根据请求的详细信息,您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以考虑邮费等。
⑷ 无法披露等时
请注意,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将无法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如果我们决定不披露等,我们会通知您并说明原因。此外,即使未公开信息,也会收取规定的费用。
请访问我们的网站了解我们的地址和代表。
如果您对与保留的个人数据的公开、保留的个人数据的披露、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的处理或我们公司的其他个人信息有关的事项有任何意见、请求或询问,请联系以下联系点。
〒450-0002
爱知县名古屋市中村区名站4-5-28樱通丰田大厦3楼
东海东京财富咨询有限公司管理部
电话:052-527-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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