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集团内企业客户的信息

东海东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东海东京财富咨询有限公司
东海东京投资有限公司
东海东京智能实验室有限公司

东海东京金融集团正在加强集团公司之间的合作,以便我们能够利用各集团公司的专业知识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因此,根据《内阁府金融工具业务条例》(以下简称“FIB内阁府条例”)第153条第(1)款第(vii)和(viii)项以及同条第(2)款,“选择退出方法”*允许我们与东海东京证券共享适用的法人客户的信息 有限公司如下所述。

*“选择退出方法”是指,如果通过提前通知客户其信息将被提供给母公司等的方式,适当地向客户提供暂停提供信息的机会,则将被视为客户已书面或电磁记录同意此类信息的提供,直到客户请求暂停此提供为止。

1。客户须通过“选择退出方法”提供信息

通过“退出方式”提供信息的客户是符合FIB内阁府条例第123条第⑴项第(xviii)(g)⑴项至第⑷项中任何一项的法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等”)。

  • ⑴ 《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FIEA”)第 163 条第 ⑴ 项规定的上市公司等及其子公司等。
  • ⑵ 拟在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公司(仅限于已签订了接受符合上市标准所需建议的合同或根据《金融工具法》第 193-2 条的规定接受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合同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 ⑶ 已提交《外国投资法》第二十四条第⑴项规定的年度证券报告(包括依照《外国投资法》第二十四条第⑸项比照适用的情况(包括根据《外国投资法》第二十七条比照适用的情况)和《外国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及其子公司, ETC。
  • ⑷ 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列于《内阁府条例》第 2 条定义的内阁府条例第 10 条第 1 款第 23 项(仅限于第 2 条定义的第 23 项)及其子公司等。

*我们不会提供有关要求我们暂停此规定的客户的信息。

*对于不属于“上市公司等”的企业客户如上所述,在与集团共享信息之前,我们将收到客户的书面或电磁记录同意。

2信息范围

尚未向公众披露的企业客户信息,包括迄今为止可获得的信息和将来可能获得的信息(包括 FIB 内阁府条例中规定的“非公开信息”)

3。共享信息的接收者

东海东京证券有限公司

4。交换信息的方法

除了亲自交付给收件人之外,还将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交付。我们将在确认收件人的适当性、要提供的信息的内容、提供方法、使用目的等后,考虑到信息的重要性和记录信息的介质的性质,选择适当的信息提供和接收方式,同时给予足够的关注 信息泄露等

5。接收方信息管理方法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各公司信息管理的内部规则,我们将通过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并禁止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来管理信息。

6。公司的使用目的

  • ⑴  利用集团各公司的专业知识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 ⑵ 提供有关各种产品和服务以及研发的建议和信息

7。 “请求暂停提供信息”的方法

如果您不同意通过“选择退出方式”提供信息,则需要通过提交“暂停提供信息申请表”的方式提出“暂停提供信息的请求”。如果您对信息的提供无异议,则无需与我们联系。

“暂停提供信息申请表”(PDF:81KB)

*联系方式

东海东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门,选择退出联系人
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2-5-1
电话:03-3517-8404

* 有关此事的询问可通过上述联系人进行。

8。 “请求停止提供信息”时的信息管理办法

如果客户要求暂停提供信息,我们将立即停止提供信息。
但是,即使提交了“暂停提供信息的请求”,公司也可以根据 FIEA 和其他法律法规转移不需要书面或电磁记录同意的信息。例如,这包括:

  • ⑴ 传输与内部管理相关的业务(与法律合规管理、损失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检查、财务、会计和税务相关的业务)以及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所需的信息
  • ⑵ 根据法律法规传输信息

*“请求暂停信息提供”之前提供的信息可能会继续由接收者持有和使用。此类信息应按照上述5中描述的方法进行管理。

9。注意事项

  • ⑴ 对于已经给予书面同意(同意书)的客户,我们将根据此类书面同意继续交换信息。
  • ⑵ 关于非公开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处理,如有其他优先约定(保密协议等)的,从其约定。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