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简介

成立目的
基金会概述
公司章程
官员名单

公司章程

东海东京财团章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

(姓名)

第1条 本法人称为“东海东京财团”,是一般财团法人。

(办公室)

第2条 本法人的总公司设在爱知县名古屋市。

2 本公司可经董事会决议在必要地点设立子公司办事处。
变更或废止时亦同。

第 2 章目的和项目

(目的)

第 3 条 目的是培养承载地区未来并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积极作用的人才,为当地社区创造促进国际经济和社会理解的机会,并促进文化和艺术发展,为当地社区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

(商业)

第4条 本法人为了实现前条规定的目的,开展以下业务。

  • (1) 向日本和外国学生颁发奖学金以及为促进交流的项目提供助学金
  • (2) 资助有助于推广日本文化、艺术等的项目
  • (3) 资助和持有旨在促进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发展的项目
  • (4) 资助与提高金融知识和金融教育相关的调查和研究
  • (5)举办与提高金融知识和金融教育相关的研讨会、讲座等,并为其提供支持
  • (6) 为促进国际相互理解的项目提供赠款
  • (7) 举办和支持国际事务、文化艺术、人力资源开发等研讨会和座谈会
  • (8) 为旨在当地社区健康发展的项目提供赠款
  • (9) 实现本公司宗旨所需的其他项目

2 前款所述业务应在日本境内进行。

(营业年)

第五条 本公司的营业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 3 章资产和会计

(创始人和财产贡献)

第六条 创始人姓名、地址,出资财产及其价值如下。

名称 东海东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3-6-2
财产 金钱
300万日元

(基本属性)

第七条 本公司的资产分为两类: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

2 基本资产是指董事会确定的对于开展公司宗旨业务所必需的资产。

3 其他资产是指基本资产以外的资产。

4 公益确认日后捐赠资产,其一半以上应用于第四条第一项第一项至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所列公益项目,其处理方式由董事会决议另定。

(基本资产的维护和处置)

第8条 对于基本资产,本公司应尽力妥善维护和管理。

2 处分部分基础资产或将其排除在基础资产之外时,须事先经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商业计划和收支预算)

第九条 本公司之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及募集资金及投资前景之文件,由董事长于每一营业年度开始前一日拟备,经董事会决议后,报最近一届理事会审议。变更时也同样如此。

2 前款所述文件应保存在办公室并可供公众查阅,直至相关营业年度结束。

(业务报告和财务业绩)

第10条 本公司之营业报告及财务报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须由董事长制作下列文件,经监事查核,并报董事会批准。

  • (1) 业务报告
  • (2)业务报告补充明细表
  • (3) 资产负债表
  • (4)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
  • (5)补充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净资产增减表)
  • (6) 房产库存

2 前项批准文件中,第1号文件、第3号文件、第4号文件、第6号文件必须提交理事会定期会议,报告第1号文件的内容,其他文件必须获得批准。

3 除第 1 款中的文件外,下列文件应在办公室保存五年并可供公众查阅,并且公司章程应保存在办公室并供公众查阅。

  • (1) 审计报告
  • (2) 董事、审计师和议员名单
  • (3) 规定董事、监事、议员的报酬等支付标准的文件
  • (4) 概述运营组织和业务活动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重要数据的文件

第四章议员

(议员常数)

第11条 本公司应有至少3名且不超过10名议员。

(任命和罢免议员)

第十二条 理事的任免,由理事会决议决定。

2 任命议员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 (1) 对于每位议员,符合下列(a)至(f)项的议员总数不得超过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a。议员及其配偶或三级亲属
  • b。未与议员登记结婚但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人
  • C议员的仆人
  • 除 N 或 C 中列出的人员以外,靠有关议员提供的金钱或其他财产维持生计的人
  • (h) 或 (d) 中所列人员的配偶
  • 与第 2 至第 2 项所列人员有共同生计的三亲等以内的亲属
  • (2) 具有下列(a)至(d)项之一的其他相同组织(不包括公益法人)的议员总数不超过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导演A
  • B 仆人
  • c。同一组织的董事以外的高级职员(在有指定代表或管理人的非法人组织的情况下,为其代表或管理人)或执行业务的会员
  • D。下列组织的雇员(不包括国会议员和地方政府委员会成员)
  • ①国家组织
  • ②地方政府
  • ③ 独立行政法人总则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
  • ④ 国立大学法人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立大学法人或同条第三项规定的大学间研究机构法人
  • ⑤地方独立行政机关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独立行政机关
  • 62东海东京财团 一般财团法人66

3 任何一名董事及其亲属和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总人数,或任何一名理事及其亲属和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总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现任人数)的三分之一。此外,议员中不得包括审计师、其亲属或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

4 议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审计师或雇员。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决议,可以罢免议员。

  • (1) 当该人违反其职责或忽视其职责时。
  • (2) 当该人因精神或身体崩溃而无法履行其职责或无法承担负担时。

(受托人术语)

第十三条 理事的任期至选举之日起四年内结束的最后一个营业年度的例行理事会会议结束为止,并且不排除连任。

2 当选为替代议员的任期届满前辞职的议员的任期应持续到退休议员的任期届满为止。

3 议员辞职或任期届满后,如议员人数不足第十一条规定的,该议员仍享有议员的权利和义务,直至新当选者就任为止。

(议员薪酬等)

第十四条 议员因履行职责可以领取报酬。每年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万日元。

2 议员可以领取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

3 前二项之必要事项,应遵照理事会决议另行制定之有关董事报酬等及费用等规定。

第五章董事会

(配置)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权威)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定下列事项:

  • (1) 任命或解聘董事、审计师和议员
  • (2) 董事、监事、议员报酬等的支付标准
  • (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的批准
  • (4) 公司章程的变更
  • (5) 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获得的剩余财产的赠与和剩余财产的处置
  • (6) 批准处置或排除基本财产
  • (7) 合并、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或彻底废除公益业务
  •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类型和事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理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理事会会议两种。

2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举行。

3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

第十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决议召集。

2 理事可以请求主席召集理事会会议,并说明召开理事会会议的目的和召开原因。

(召开通知)

第十九条 主席必须至少在会议召开7天前向议员发出书面召集通知,说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所有议员都同意,可以不经召集程序而召开理事会会议。

(主席)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席从出席有关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中选举产生。

(分辨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决议应当在有过半数议员出席的情况下作出,但与决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除外。

2 尽管有前款规定,下列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或以上议员的多数票通过,但与该决议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议员除外。

  • (1) 解雇审计员
  • (2) 公司章程的变更
  • (3) 批准处置或排除基本财产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略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就理事会会议目的事项提出提案,且所有有权对该提案进行表决的理事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表示同意的,视为理事会已作出通过该提案的决议。

(报告省略)

第二十三条 董事将应当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通知全体理事,全体理事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同意该事项无需向理事会报告的,视为已向理事会报告。

(分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

2 会议记录将由主席和从出席会议的议员中选出的至少两名签字人签署并盖章。

第六章军官

(任命官员)

第 25 条 本公司应配备下列高级管理人员。

  • (1)董事:3至10人
  • (2) 审核员:1 至 3 名审核员

2 其中一名董事应担任主席。此外,必要时可任命一名常务董事。

3 前项规定的董事长为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并依同法第 197 条准用该法第 91 条第一项第 2 项规定,常务董事为执行董事。

(任命官员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监事由理事会决议任命。

2 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决议从董事中选举产生。

3 本公司董事中,任何一名董事及其亲属或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总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这同样适用于审计员。

4 担任其他相同组织(不包括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的董事或雇员,或者法律规定的具有类似密切关系的其他人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这同样适用于审计员。

(董事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2 董事长代表本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执行其业务。

3 董事总经理应协助董事长并分担和执行董事会另行决定的公司业务。

4 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两次向董事会报告其职责的执行情况,间隔时间超过四个月。

(审计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制作审计报告。

2 审计师可以随时要求董事和员工提供业务报告,并可以调查公司的运营和资产状况。

(官员任期)

第二十九条 董事的任期至就任之日起两年内结束的会计年度的最后一次理事会例会结束时为止,并且不得再次任命。

2 审计员的任期应直至当选之日起四年内结束的会计年度的理事会最后一次定期会议结束为止,并且不排除重新任命。

3 当选的替代董事和审计师的任期应在其前任任期届满时届满。

4 如果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职员人数不足,则即使在辞职或任期届满后,直至新任命的人员就任为止,高级职员仍享有董事或审计师的权利和义务。

(解雇官员)

第3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决议,可以罢免董事或监事。

  • (1) 当一个人违反其职责或玩忽职守时。
  • (2) 当您无法履行职责或因精神或身体崩溃而无法履行职责时。

(官员薪酬等)

第31条 董事每年可领取总额不超过100万日元的报酬。

2 每个会计年度向审计员支付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 50 万日元。

3 董事和审计师可能会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

4 前三项相关必要事项,应遵照理事会决议另行制定的有关董事报酬等及费用等规定。

(责任免除或限制)

第32条 对于一般社团法人和一般财团法人法第198条准用的第111条第1项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法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在责任额中扣除法律规定的最低责任额后的数额内免除是 遇见了。

2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得经董事会决议,与董事(仅限于非本公司执行董事或雇员的人员)和审计师签订协议,以限制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但合同项下的最高责任限额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责任限额。

第七章董事会

(配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权威机构)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 (1) 关于本公司业务执行的决定
  • (2) 对董事履行职责的监督
  • (3) 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选任和解聘
  • (四)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类型和事件)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两种。

2 董事会例行会议每个营业年度召开两次。

3 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2 当董事长职位空缺或发生意外时,各董事应召集董事会会议。

(主席)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长担任。

2 董事长职位空缺或发生意外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中选举董事长。

(分辨率)

第三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决议应当在出席决议的董事过半数出席的情况下作出。

2 对决议有特殊利益的董事不得行使其投票权。

(省略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就属于董事会决议目的的事项提出提案,且所有有权对该提案进行表决的董事均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表示同意的,视为董事会已形成通过该提案的决议。但审核员提出异议的,不在此限。

(报告省略)

第40条 董事或监事将应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时,该事项无需向董事会报告。

2 依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报告者,不适用前项规定。

(分钟)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2 出席会议的主席和监事应在前款规定的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盖章。

(与所持股份相关的投票权)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投资),不得对发行该股份(投资)的公司行使投票权。

第八章公司章程变更、合并、业务转让、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变更)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可以通过理事会会议决议,经有投票权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后进行修改。

2 第3条规定的目的、第4条规定的业务、第12条规定的议员的任免办法,亦适用。

(合并等)

第 44 条 本法人得与其他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合并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业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理事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解散)

第45条 由于基本资产丧失或其他原因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成功开展作为本公司宗旨的业务时,本公司应解散。

(剩余资产的处置等)

第46条 本法人因解散等原因进行清算时所持有的剩余资产,应经理事会决议,捐赠给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认证等法第5条第17项所列的法人,或者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

(不分配剩余)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不得分配盈余资金。

第九章 公示方式

(公示方式)

第48条 本公司应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章附则

(章程)

第49条 如果本公司的业务需要本章程规定以外的章程,则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制定。

第十一章附则

(成立时的顾问)

第50条 本法人成立时的委员如下。

成立时的顾问 内海夫
成立时的顾问 松尾精一
成立时的顾问 饭泉浩
成立时的顾问 早川敏之

(成立时的官员等)

第五十一条 本法人成立时的董事及监事如下。

创始人创始人 石田立明
创始董事 神尾隆
创始董事 冈本幸雄
创始董事 加藤晴彦
机构审计员 冈岛正人

(第一个营业年)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的第一个营业年度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法律合规性)

第53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适用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法及其他法令之规定。


 为了设立一般财团法人东海东京财团,代表创始人准备章程的司法书士田住浩准备了这些作为电磁记录的章程,并以电子方式签署。

2016 年 7 月 28 日

创始人 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3-6-2
东海东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代表董事石田健树

上述创始人的公司注册代理条款

东京都涩谷区代代木 1-54-2
司法书士多哈田末广

公司章程 (292KB)